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01号 2007-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8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