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5
摘要: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节 电子报税

  第四十五条 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系统,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以数据电文方式传递税务申报信息,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通过金融机构账户划转应纳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和税费款项缴纳的方式。电子报税包括“办税通”、网站报税和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是网络电子身份证明,表明有效身份并证明办税事实。我省纳税人办理地税机关电子报税事项,使用辽宁数字认证中心发行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

  第四十七条 “办税通”、网站报税系统和个体工商户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系统等电子报税方式,是我省依托互联网、网络传输、税库银联网和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现代税务服务方式,规定具体必须使用、建议使用和引导使用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必须使用“办税通”范围

  (一)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邮电通信业纳税人。

  (三)年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以上纳税人。

  第四十九条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职工百人以上的纳税人,建议使用“办税通”。

  第五十条 除必须使用“办税通”范围的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外,均可实行网站报税。

  第五十一条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范围。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五十二条 登记受理岗

  (一)负责受理录入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完成委托代征登记。

  (二)负责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负责制作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和终止委托代征税协议通知书。

  (四)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

  第五十三条 登记审核岗

  (一)负责添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种类。

  (二)负责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三)负责纳税事项确认环节,对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进行确认。

  第五十四条 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典型调查费用项目、费用要素、单位调整参数及具体属性设置、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和行业类别设定等维护,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费用情况典型调查维护及调查表的删除。

  (二)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批。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审批。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核定信息要素采集维护。

  (二)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并初审。

  (三)负责调整费用要素确定定额。

  (四)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五十六条 县区局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二)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核。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文书销号岗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四节 纳税人申请办理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查实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请。

  (二)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三)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六十条 纳税人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二)填报申请资料。

  (三)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征人办理委托代征流程

  (一)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二)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签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委托代征协议变更时,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费款项,签收《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终止委托代征义务时,签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

  第五节 地税机关认定征收方式流程

  第六十二条 地税机关办理查实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登记受理岗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核审批;税收管理员岗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二)税务所长岗审核税收管理员岗转来待审核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可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登记受理岗或税务所长岗。

  (四)文书销号岗打印和销号《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地税机关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登记受理岗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税收管理员岗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

  (三)文书销号岗打印和销号《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受理录入委托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将基本信息、填写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和委托协议签署等,完成委托代征登记。

  (二)登记受理岗负责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三)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制作《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送达委托代征人,改变委托代征协议内容,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时,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六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无需特殊处理,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直接在纳税事项确认中添加代扣代缴税种。

  第六十六条 简并征期由登记审核岗在进行纳税事项确认时直接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第四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税务缴纳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六十七条 税务缴纳方式,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费款项的具体形式,同时也是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税费款项不同方式的具体形式。

  第六十八条 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税务缴纳还包括补缴、延期缴纳等特殊业务。

  第六十九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的款项。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纳税费款。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综合征管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纳税人税收通用缴款书后,输入该缴款书号码,银行处理系统自动根据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划缴税费款项,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未开通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银行,采用手工传递票据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且未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

  第七十条 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启动“办税通”,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办税通”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办税通”划缴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一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通过互联网登录地税机关网站,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开具税收缴款书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二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指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在规定期限内,由地税机关通过网络向银行发送具体划缴税费款项指令,银行按批量将纳税人税费款项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三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由地税机关认定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并取得国库和商业银行同意,纳税人持银行卡在主管地税机关划缴税费款项,银行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四条 现金缴纳,指纳税人用现金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费款项。

  现金缴纳一般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或零散征收的纳税人。

  第七十五条 转账缴纳,指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费款项。

  转账缴纳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且本地银行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链接。

  第七十六条 补缴税费款项处理,适用于纳税人通过自查、地税机关检查、补缴前期欠缴税费款项,缴纳非当期应缴未缴税费款项。

  第七十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处理,适用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上述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第七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缴纳方式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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