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5
摘要: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节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七十九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方式,纳税人应提供纸质税务申报表。

  第八十条 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不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延期缴纳税款报送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资产负债表。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报告。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八十二条 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日常申报岗负责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税务申报。

  (二)负责审核申报表,打印缴纳凭证。

  (三)负责征收税费款项。

  第八十三条 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一科

  1、科长岗,负责税务缴纳方式审批,签订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

  2、业务综合岗,负责设置税务缴纳方式。

  3、登记受理岗,负责税务缴纳方式申请、受理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申请及发行。

  (二)计证科

  1、科长岗,负责与国库、联网银行的联系及协调。

  2、综合岗,负责税库协议维护。

  3、申报受理岗,负责未成功信息传递。

  4、会计岗,负责税库银对账。

  (三)管理科、税务所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

  1、综合岗,负责打印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

  2、税收管理员岗,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未成功原因调查核实。

  第八十四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一科

  1、科长岗,负责税务缴纳方式审批,签订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

  2、业务综合岗,负责设置税务缴纳方式;负责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发行;接受使用密码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纳税人唯一指定办税人员设置密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记录。

  3、登记受理岗,负责税务缴纳方式申请、受理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申请。

  (二)计证科

  1、科长岗,负责与国库、联网银行的联系及协调。

  2、综合岗,负责税库协议维护。

  3、申报受理岗,负责未成功信息传递。

  4、会计岗,负责税库银对账。

  (三)管理科、税务所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

  1、综合岗,负责打印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

  2、税收管理员岗,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未成功原因调查核实。

  第八十五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一科

  1、科长岗,负责税务缴纳方式审批,签订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

  2、业务综合岗,负责设置缴纳方式。

  3、登记受理岗,受理税务缴纳方式申请。

  (二)计证科

  1、科长岗,负责与国库、联网银行的联系及协调。

  2、综合岗,负责税库协议维护。

  3、申报受理岗,负责未成功信息传递。

  4、会计岗,负责税库银对账。

  (三)管理科、税务所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

  1、综合岗,负责打印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

  2、税收管理员岗,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未成功原因调查核实。

  第八十六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一科

  1、业务综合岗,负责设置税务缴纳方式。

  2、登记受理岗,负责受理税务缴纳方式申请。

  (二)计证科

  1、科长岗,负责与国库、联网银行的联系及协调;负责多功能终端结算系统相关工作。

  2、会计岗,负责税库银对账。

  (三)税收管理员岗,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

  第八十七条 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日常申报岗负责现金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税务申报。

  (二)负责打印缴纳凭证。

  (三)负责征收税费款项。

  第八十八条 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日常申报岗负责转账缴纳和补缴税费款,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税务申报。

  (二)负责审核申报表,打印缴纳凭证。

  (三)负责征收税费款项。

  第八十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

  (一)涉税事项受理岗

  1、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2、负责起草申请延期缴纳调查报告。

  3、负责上报纸质资料。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1、负责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同意,退回受理岗位补正。审核同意的,转下一岗位审批。

  2、负责上报纸质资料。

  3、负责接收省局征管科技处文书销号岗转来纸质审批资料及相关终审文书。

  4、负责发起调查核实任务,转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局长岗、市局征管科(处)延期缴纳管理岗、市局征管科(处)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征管科技处延期缴纳管理岗、省局征管科技处长岗。

  1、负责签署复核审批意见。复核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补正;复核同意,转下一岗位审批。

  2、负责上报纸质资料。

  (四)省局局长岗负责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补正;审批同意,转下一岗位销号。

  (五)省局征管科技处文书销号岗负责文书销号,转相关终审审批文书及纸质审批资料。

  第四节 纳税人申请办理缴纳方式流程

  第九十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办理流程

  (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二)获准主管地税机关同意。

  第九十一条 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并签订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一式三份。

  (二)持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并进行账户等信息维护,办理银行录入。

  (三)持银行已签署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协议录入和验证,留存一份。

  (四)领取安装“办税通”初始化文件。

  (五)向辽宁数字认证中心所属服务商领取《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办理电子政务数字证书,进行相关培训。

  (六)与“办税通”服务商签署《辽宁省地税企业端综合办税软件用户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税通”服务商安装调试软件,进行相关培训。

  第九十二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并签订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一式三份。

  (二)持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并进行账户等信息维护,办理银行录入。

  (三)持银行已签署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协议录入和验证,留存一份。

  第九十三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办理流程

  (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取、填写并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

  (二)持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到银行签署协议并进行账户等信息维护,办理银行录入。

  (三)持银行已签署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协议录入和验证,留存一份。

  第九十四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办理流程

  (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二)获准主管地税机关同意。

  第九十五条 补缴税费款项办理流程

  (一)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报相关资料,申报缴纳。

  (二)依照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费款。

  (三)补缴往期欠缴税费款项,直接缴纳。

  第九十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流程

  (一)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提交填报的相关申请资料。

  (三)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九十七条 转账缴纳不需要认定,由登记受理岗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时维护银行登记信息即可。

  纳税人持纸质申报表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进行申报,县区局计征科日常申报岗进行手工录入,打印缴款通知书,由纳税人到银行缴纳。

  第九十八条 现金缴纳不需要认定,纳税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进行缴纳,县区局计征科日常申报岗进行手工录入,打印完税凭证。

  第五节 地税机关认定缴纳方式流程

  第九十九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认定流程

  (一)接收纳税人申请。

  (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〇〇条 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认定流程

  (一)受理申请,发放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一式三份,辅导填写。

  (二)审核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综合一科科长岗负责签订。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名单提供给“办税通”和辽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商。

  (四)纳税人提交银行已签署的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计征科综合岗进行税库协议维护;登记受理岗办理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发行后,发放“办税通”初始化文件;商业银行验证成功,地税机关将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留存,交纳税人一份。

  (五)登记受理岗办理开户,录入相关信息。

  第一〇一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认定流程

  (一)受理申请,发放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一式三份,辅导填写。

  (二)审核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综合一科科长岗负责签订。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名单提供给辽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商。

  (四)纳税人提交银行已签署的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计征科综合岗进行税库协议维护;登记受理岗办理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发行;商业银行验证成功,地税机关将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留存,交纳税人一份。

  (五)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办理开户,录入相关信息。

  第一〇二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认定流程

  (一)受理申请,发放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辅导填写。

  (二)综合一科科长岗审核并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一式四份。

  (三)计征科综合岗办理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的录入和验证,完成税库协议维护。

  (四)接收商业银行返回验证成功信息后,完成税库协议验证,留存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交纳税人一份。

  (五)系统管理员负责生成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生成下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应征台账。对“台账生成失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转综合一科调整。

  (六)对已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并通过验证的纳税人,系统管理员在月度征期期满前,至少完成两次向银行发送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

  (七)系统管理员查询税库交易状态,保存业务处理失败信息,转税收管理员岗催报催缴。催报催缴完成后,重新发送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

  第一〇三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认定流程

  (一)接收纳税人申请。

  (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〇四条 延期缴纳税款流程

  (一)涉税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转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审核,同时一并报送纸质资料。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综合科长岗复核,同时转送纸质资料。资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审意见,退回受理岗位补正。需要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发起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后,继续进行审批操作。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局长岗、市局征管科(处)延期缴纳管理岗、市局征管科(处)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征管科技处延期缴纳管理岗、省局征管科技处长岗,根据上一岗位转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下一岗位复核,同时转送纸质资料。审核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补正。

  (四)省局局长岗根据转来资料和审核意见,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同意,转文书销号岗文书销号。审批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文书销号岗将终审审批文书及纸质审批资料转县区局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五)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接收省局文书销号岗转来纸质资料及相关终审文书,打印文书送达签收。

  (六)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第五章 税务申报和缴纳期限

  第一〇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解缴的税费款项,必须办理税务申报,产生税费款项必须缴纳。

  第一〇六条 全省统一规定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款项期限的截止日期为每月15 日,截止日期逢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逢国家规定调整的法定节日长假,连续休假的天数占用全省统一规定月度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截止日期内三日以上的,按休假日实际占用天数顺延。

  各地以省地税局每年初公告的月度申报缴纳期限为准。

  第一〇七条 根据各税费种的有关规定和缴纳税费款项金额,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以日、旬、半月预缴税费款,凡属月份之内预缴税费款项,在次月的月度申报和缴纳期限内结清上月应纳税费款。

  第一〇八条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为季、半年和年的,其缴纳税费款项期限为季、半年、年度期满后,次月的月度缴纳期限。

  第一〇九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如按次征收税费款、代开发票征收税费款等业务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为即时受理、审核、确认,即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第一一〇条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批准延期申报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已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必须根据企业上期实际缴纳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税费款项额度预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一一条《关于全省统一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征[199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专邮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征[1998]10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征[1998]403号)、《关于调整和补充纳税申报表部分栏项内容的通知》(辽地税征[1999]173号)、《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0]33号)、《关于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辽地税函[2002]91号)、《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8号)、《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关于明确申报纳税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7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网站报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92号)同时废止。

  第一一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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