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银行账号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告之主管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1号)规定,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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