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造企业税务特点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30
摘要:第一节、经营特性 钢结构制造行业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建筑行业经历了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发展到今天的钢结构。 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相比,钢结构在 高、大、轻 三个方面更加发挥了其独特优势,主要应用于大跨度...

第一节、经营特性
钢结构制造行业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建筑行业经历了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发展到今天的钢结构。
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相比,钢结构在“高、大、轻”三个方面更加发挥了其独特优势,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多高层的公共建筑,以及钢结构住宅、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钢结构房以施工速度快、抗震性能好、地基费用省、自重轻等良好性能得以迅速发展,加上建筑钢结构可再次利用,以及我国钢材市场供求的良好状态,使得钢结构建筑得到大量应用。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由于受施工资质等级的限制,主要局限于为工业厂房、仓库、车间、农贸市场等建设项目服务。

第二节、税务解析
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业务内容主要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

此类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当就销售钢结构收入及提供的建筑业安装劳务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包括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内)取得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的,没有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造成其增值税税负比较重。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钢结构制造企业只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且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明确安装费收入,就可以只就销售钢结构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三节、税务共性问题归纳
钢结构制造行业从其诞生之初就是高利润行业,由于进入行业门槛低,所以近年来进入该行业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迅速增加,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偷逃国家税款以赚取利润。
近年来,钢结构制造企业不断暴露出一些共性涉税问题。
1、未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与增值税 17%的税率相比低很多,所以,一些钢结构制造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在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分解收入,分别缴税,有的甚至全额缴纳营业税,逃避增值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超资质范围施工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其承包范围分别为:
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钢结构工程;
二级企业可承担跨度33m及以下、总重量1200t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 24000m2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m及以下、总重量350t及以下、建筑面积6000m2及以下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跨度24m及以下、总重量600t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6000m2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和边长24m及以下、总重量120t及以下、建筑面积1200m2及以下的网架工程。
一些企业往往没有取得任何级别的资质,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单独列明了安装费价款,就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承揽的工程范围已经超过其具备的资质等级(如:企业具备三级资质,可以承担跨度24m及以下工程,但企业承包了跨度28m的工程),而仍然试图以低一级资质蒙混过关,逃避缴纳安装收入部分的增值税。

(2)不具备行业资质,分别纳税
钢结构工程资质由省以上建委审批,并且实行年检制度,并且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工作年限、企业年工程收入以及企业的工程业绩等方面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够取得相应的资质。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钢结构制造企业都能够取得工程资质,有些小规模企业只能依附于具备资质的企业来生存。有的企业不具备工程资质,但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有意将钢结构安装收入单独在合同中列明,将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忽略了对资质的审核,企业就可以偷逃此部分增值税了。
(3)隐瞒真实业务,开具建筑业普通发票
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客户群体要么是新建或者扩建厂房、仓库的企业,要么是为建筑工程公司配套。
一方面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经常是为建筑工程公司配套生产安装,是分包企业,由建筑工程公司财务核算的“特点”决定,其往往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普通发票或者不要发票,到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都可以入账。
另一方面,除东北地区八大行业外的一些企业新建、扩建的厂房、仓库都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只要金额相符的发票进账就可以,也不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为其将包工包料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转化”为建筑业业务、全额缴纳营业税提供了方便。

2、避重就轻,人为降低税负
具备行业资质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得到对方的默许,在总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人为地降低钢构件的价款,使之等于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地提高安装费收入,使总体税负得到降低。
例如,某企业承揽工程总额为100万元,其中钢构件材料及加工制作成本为70万元,为了少缴税款,该企业在合同中将钢构件的价款签为70万元甚至低于70万元,而将安装费签为30多万元,将销售钢构件应实现的利润转移至安装收入当中,按3%的低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3、推迟结转收入
钢结构制造企业不及时进行完工工程的决算,造成收入滞后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合同的签订上一般是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首先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预收款,在主钢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再收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安装完毕后收取剩余的款项,有的会留5%左右的质保金,待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收取。但是预收款以外的价款经常不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执行,这样就在钢结构制造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你不付我工程款,我就不给你开票的局面,这样钢结构制造企业就不结转收入,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4.专用发票“飞过海”,形成账外收入
由于大多需要新建、扩建厂房、仓库的企业(甲方)对钢材不甚了解,自己采购材料委托钢结构制造企业加工的很少,一般都与其签订包工包料的全额钢结构工程合同。尽管钢结构制造企业能在材料的报价上多赚他们一笔,却不能确保将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分清责任。

但是,有的钢结构制造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授意其材料供应商将发票越过其直接开给甲方,而通过给予其价款上一定的优惠诱使甲方接受“飞过海”开来的发票,并且不提供安装费部分的发票。如果,甲方确需安装费部分的发票,就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虚假发票或者到地税机关代开安装费发票交给甲方。

实际上,甲方仍然按照合同全部金额将款项付给钢结构制造企业,由钢结构制造企业将款项付给其材料供应商。由于同城可以使用支票结算,所以对于甲方来说,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只凭支票存根也不会发现发票开具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而钢结构制造企业通过设立账外银行特户,将甲方支付的款项存进该特户,再从特户将材料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在财务账上不露痕迹,而将该笔工程收入隐瞒于账外,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承揽了一项工程,通过降低一定的价款,使甲方同意接受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工程价款为100万元,该企业实际收取价款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授意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而余下的30万元收入隐瞒于账外,不开具发票或想方设法用别的发票抵顶,从而偷逃国家税款。

参照后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关联政策——苏地税函[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52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6]80号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  [全文废止]
钢结构建筑工程的税收政策变化 
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讲义 
通过国税发[2002]117号分析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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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缴新政策分析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 

不动产、建筑业相关:
鲁税一[1994]51号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云地税发[1995]85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苏地税发[2003]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
国税发[2006]128号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
国税发[2006]173号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
财税[2006]177号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已失效)
津财税政[2007]3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121号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
渝地税发[2008]195号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
厦地税发[2009]114号厦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新地税发[2003]1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
渝地税发[2009]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建筑安装财税法规
营业税中可以差额征税的项目
建筑业营业税评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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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混合销售政策解析
解读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政策6大焦点
从营业税废止文件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八:营业税篇之建筑业劳务货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政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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