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电力设备和设施进行修理的收入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电力设备和设施进行的维护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电力设备和设施是否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是否专指房屋建筑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电力设备和设施不属于“02”“03”建筑物、构筑物。专业公司保养、维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电力设备和设施,取得的保养、维修收入,应按“建筑业——修缮”缴纳营业税。若保养、维修独立的电力设备和设施,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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