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最近这段时间,我非常的忙,每天能抽出的可自由支配时间非常有限,像过去那样一篇文章动辄5千字的篇幅,在最近一段时间恐怕无法如愿,所以不得不将一个故事分几期讲,这有点像一千零一夜的故事了。 本公众号除一些税务政策外,全部为笔者原创作品,耗时耗力不在话下,我想原创性的价值应该是到处复制粘贴者所不能比的,后者笔者所不为也,希望各位朋友见谅。 言归正传:关于涉及到违约金的税会问题,笔者以前也讨论过几种情形,但实务总是多样化的,以下是另外一种情形。 一、具体案例 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70台电脑,价值是70万,合同约定电脑单价1万元/台,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后因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故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罚了对方3.5万元,并让对方按照扣除违约金罚款后的金额66.5万开票,供应商乙公司也同意,故甲公司按照66.5万向对方付款。 这个业务甲公司能否按照发票金额66.5万元入账(即每台电脑按照9500元/台计入固定资产),而实际未收到的3.5万元违约金不作任何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问题较为有意思,而且也可能具有较为普遍的现实意义,毕竟甲方经常被称为甲方爸爸,有时候做出妥协的还经常是乙方。 本案例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以下进行逐一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资产入账价值一般都是按照历史成本,在初始入账价值的确定上一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一般按照市场化的交易,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即使是捐赠的资产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开具发票,这是正规的做法。本案例,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罚款后的金额开票,并据此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来说是不合理的。 但,假如罚款的原因是折扣折让类的销售,比如电脑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配置要求等,这说明资产本来就不值那么多钱,应该按照公允价格,即最终成交价格入账,这也不冲突。 二、按照净额入账的情形 将违约的业务合并到主体业务中,相当于按照总额和净额确认成本费用的问题,这对供应商来说也是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双方的会计处理具有对应关系。那么总额和净额的使用是否合理。 总额和净额主要解决的是交易反映业务实质的问题,不给报表使用者以误导。比如净额法最常用的行业之一就是大宗原料贸易,这类公司经常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大批买入卖出,只赚取微薄的代理佣金,如果将总金额作为收入和成本,原本很小的业务,显得公司规模巨大,这与事实不符,也引人误导。 如一中所述,如果是产品质量等问题,质量瑕疵引起的价值减少应该包含在收入中,应该按照最终的价格,供应商确认收入,采购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是其他的无关原因,采用净额就不太合适了,还需反映违约的情况。 前文我们从会计的视角对在按照扣除违约金后的净额结算的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基本的结论是在本案例的相关背景之下,产品本身不存在影响其公允价值或市场价的因素,基于其他违约因素导致的罚款或违约金收付,即使违约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发票按照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开具,按照净额(发票金额)入账固定资产价值也不恰当。对增值税的分析如下: 三、与税务的关系—增值税问题 本案例,供应商乙公司按照罚款后的金额向采购商甲公司开具了发票,如果按照这个既定事实,一方作为销项税额一方作为进项税额,双方处理很简单,从会计的角度我们已经分析完,不很合理,那么,从税务上是否合理? 关于罚款、违约金涉及的增值税问题,笔者以前也进行过分析。税法为了防止不法行为,要求伴随着销售过程而收取的各种罚款,滞纳金等也按照对应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因笔者以前也分析过,可以参考《赔偿款、违约金的增值税问题》等文章。 税法明确规定的是销售方收取违约金,这里是支付了罚款或违约金,可以理解为负的收取,按照这个理解应该也是合理的,这对于供应商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采购商来说就会出现资产价值和对应的发票金额不一致的问题。 如果是采购方向销售方全额支付了价款并获得了全额发票,对于违约金再单独收回,这样能保证一方的收入和另一方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一致。对于违约金的支出和收入,由于是在销售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理论上还涉及收取一方向支出一方开具发票,如果理解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也具有一定的道理(甲方未向乙方提供过服务或销售产品),这点可能会引起争议,预计税务机构会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可能比较好的处理是乙公司先按照全额开票,缴纳销项税,并确认收入,同时甲方据此确认资产价值和增加进项税;对于违约金部分,乙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按照折让折扣),冲减销项税和确认违约金,同时甲公司冲减进项税,这样相对能够使各方的会计凭证与资产价值以及增值税得到统一,税会两方面都能接受。 参考分录如下: (一)对乙公司 ①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 ②开具红字发票,确认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3.10 贷:应收账款 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40 ③最终乙公司实际收到了66.5万元 借:银行存款 66.5 贷:应收账款 66.5 (二)对于甲公司 ①确认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1.9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5 贷:应付账款 70 ②确认违约金收入 借:应付账款 3.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0.40 贷:营业外收入 3.10 ③最终甲公司实际支付了66.5万元 借:应付账款 66.5 贷:银行存款 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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