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承运人发货人不一致能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1-25
摘要:  问: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价税合计117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收到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0元,运输发票上注明收货人:A公司;发货人:B公司;承运人:甲公司...

  问: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价税合计117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收到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0元,运输发票上注明收货人:A公司;发货人:B公司;承运人:甲公司。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共118000元。

  请问这种情况下,该运输发票A公司是否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谁支付运费才符合发票抵扣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承运人甲公司为你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你公司取得承运人甲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你公司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是甲公司,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承运人(开票方)支付运费才符合抵扣规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