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6-25 为加强铁路部门物流业务增值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部门物流业务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铁路物流服务业务主要指武汉铁路局所属车务站段(以下简称站段)在湖北省境内提供的两端物流服务和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两端物流服务主要包括铁路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站到门的接取送达业务,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大宗稳定货物物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物流辅助、货运代理等业务。 二、各站段凭武汉铁路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站段所属营销部跨市州分布的,由相关市州指定1-2个县区营销部为增值税缴纳单位(以下简称指定纳税单位,见附件二)。指定纳税单位税务登记由各站段向指定纳税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在其所属车务段名称后加注所在地区的名称。指定纳税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铁路物流服务涉及的接取送达费(汽车运输)适用税率为11%;仓储费、装卸费、抑尘费适用税率为6%;装载加固材料费适用税率为17%;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适用税率为6%。 四、各站段对所属营销部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即站段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各指定纳税单位按销售收入配比的方法分税。站段抵减各指定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后,向站段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各指定纳税单位当期应纳税额=站段当期应纳税额×指定范围内各营销部当期应税销售额÷站段当期应税销售额 站段当期应纳税额=站段销项税额-站段进项税额 站段当期应入库税额=站段当期应纳税额-各指定纳税单位当期应纳税额 五、各指定纳税单位应在每月7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汇总其指定范围内营销部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见附件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后,由指定纳税单位传递给站段。站段应于每月12日前,汇总计算各指定纳税单位应分配税额,在《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中填列数据后,经站段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后,传递至各指定纳税单位。《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先以电子信息传递,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纸质表格随后传递,留存备查。 指定纳税单位每月15日前根据分配税额,按6%税率计算应税销售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站段每月15日前将应纳税款资金划拨至指定纳税单位,由指定纳税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六、指定纳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通过《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传递确认表》传递至站段统一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非指定纳税营销部以指定纳税单位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站段统一采购除外),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指定纳税单位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站段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八、各站段和指定纳税单位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各指定单位可在其指定范围内的非指定纳税营销部设置分开票机,开具增值税发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盘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九、年度终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站段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相关市州国税局参加,对各站段进行增值税清算。 附件1: 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
附件2: 武汉铁路局湖北省境内物流业务经营网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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