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3
摘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项目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投资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1-13

BT(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款。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对BT建设模式营业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完工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资者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项目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投资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