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满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中,填用较易引起歧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有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并满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工作管理需要,我们决定对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进行调整。为明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的具体调整内容及填用要求,下发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各栏次填用要求: (三)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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