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2014-7-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所述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以下简称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审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特定客观原因以外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仍应按照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须严格依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执行时限受理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按照《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执行时限受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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