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的立交桥。按照“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原则,深化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知识+技能”、自主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等招生考试办法。加快构建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系统培养体系,完善以初中为起点的五年制高职培养制度,开展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合作举办“3+4”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扩大本科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学生和专科学校与本科高校合作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逐步提高专科高职院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和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完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着力推进中职与高职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建立学籍转换与学习成果互认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整合职业培训资源,依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广大职工、新型职业农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大力发展工学交替、双元制、学徒制、半工半读、远程教育等各种灵活学习方式的职业教育,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参与职业培训,创新培训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社区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文化生活类课程,向社会有序免费开放服务设施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广泛利用高等学校资源,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创建安徽开放大学,充分发挥其在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三、创新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机制 (九)创新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机制。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十)建立企业参与办学机制。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激励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并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岗位5%比例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鼓励支持企业派遣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建立校企互派工作人员机制。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推动职业院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的合作形式。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建立行业指导服务机制。落实国家行业指导政策,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省级行业指导委员会及其运行机制。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机制。制定促进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及管理办法,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发展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联盟。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示范职业院校牵头,组建专业化或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全省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职业教育集团。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三)建立职业院校现代治理机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推进职业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建立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其中50%以上的成员要来自企业、行业组织和社区。积极推行校(院)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鼓励企业家、创业家担任校(院)长。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四)完善促进就业保障机制。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将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纳入课程体系。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技能鉴定所(站)。创造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环境,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鼓励支持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在本地就业。提高技能型人才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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