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准备金的提取和扣除,是保险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很容易发生错误。笔者在给一家保险公司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扣除方式,与为该保险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知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了两种扣除方式。两种不同的扣除方式,对纳税人应缴税款会产生显著影响,哪种是正确的呢? 政策规定 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两种计算方式 假定某公司该项准备金提取及赔付情况如下: 第1年提取准备金100万元,发生赔款支出40万元,准备金期末余额60万元。 第2年准备金期末余额80万元,发生赔款支出100万元,准备金影响当期损益20万元。 (一)根据当年数计算调整 第1年纳税调增金额=60-40×8%=56.8(万元); 第2年纳税调增金额=(80-60)-100×8%=12(万元); 两年合计纳税调增金额68.8万元。 (二)根据累计数计算调整 第2年纳税调增金额=80-100×8%-第1年纳税调增金额=80-8-56.8=15.2(万元); 两年合计纳税调增72万元,与第一种方法比,多调增3.2万元。 两种方式孰对孰错 以上两种方式到底哪个正确?如果有一个错了,错在什么地方?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第1种方式的准备金是当年数,第2种方式的准备金是累计数。按照累计数计算的一个前提是,每个相关数据都应是累计数,如果有数据不是累计数,就会出现错误。第2种方式在计算过程中,隐含了一个不易被发现的错误,我们通过还原其计算过程,就能很容易发现。 第2种方式的计算过程,还原如下: 第2年纳税调增金额=80-100×8%-第1年纳税调增金额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用第2年的准备金余额80万元减去第1年的准备金余额60万元,是可以的,因为准备金是余额的概念,第2年包括第1年的准备金。但是,从第2年的赔款支出100万元中,减去第1年的赔款支出40万元,是不可以的,因为赔款支出是发生额的概念。自第2年的赔款支出中,减去第1年的赔款支出,相当于把第1年已经扣除的准备金,在第2年又给纳税调增了。第2种方法比第1种方法多调增的3.2万元,就是这么不应该地多出来的。 所以,第2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第1种方式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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