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可以看出:(1)除案例8为一审判决其他均为二审裁判;(2)争点问题既涉及税收实体法又涉及税收程序法;(3)从判决结果来看一、二审均判纳税人胜诉的仅有案例2,均判税务机关胜诉的有案例1、3、4、5、6、7、10。稍显复杂的是案例8、9,实际上是同一案的一、二审。作为二审的案例9,在确认一审撤销处罚决定的同时维持了处理决定。由于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处理决定重新作出程序合法的处罚决定,因此可以认为纳税人一方最终完全败诉。
二、有关税务证据的行政诉讼样本案例所涉证据规则问题分类分析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则。收集证据涉及举证责任及证据的种类;采用证据涉及的是证据的采纳即合法性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核实证据涉及证据的采信,即证据的证明力,如法庭质证、证据的取舍等;运用证据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对证据反映的事实加以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经由自由心证达致确信的标准即为证明标准。据此,我们从证据规则角度对样本案例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了分类(表2)。
表2:样本案例证据规则与争点问题
对比表1和表2,我们发现:上述证据规则各阶段的诸问题中,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集中在证明标准方面,以下试举例说明。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 如案例1,上诉人(纳税人)主张被上诉人(税务机关)未将《稽查底稿》提交复议机关审查,而税务机关则主张复议决定可以证明其已向复议机关提文了《稽查底稿》。法院采信了税务机关的主张,其依据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1号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2款,即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应由被告负举证贵任。但本案的核心争点问题在于纳税人是否享有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在认定其不享有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经由税务稽查作出的《稽查底稿》和纳税人财务账簿、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否足够证明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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