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所属市级公司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165号 2005-05-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关于山东省烟草公司所属市级公司统一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烟财[2005]8号),反映该公司所属系统,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统一部署,于2005年起在管理、经营、核算上实行“三统一”,将原县级烟草公司改为营销部,卷烟业务由市公司统一销售、配送和结算货款,所有财务会计事项由市公司集中统一核算,营销部定期向市级公司报账,不保留会计主体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为适应该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所属市级公司实行“三统一”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原县级烟草公司改为营销部,成为市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后,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非法人)。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市公司统一核算市公司本部及所属各营销部实现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计算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计算出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后,是否需要向各营销部计算分配,由各市根据财政体制、增值税入库级次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需要分配,应根据各营销部(包括市公司本部,下同)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应分配税款。 增值税的计算、分配、申报和缴纳方式等,由各市国税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现有管理模式,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各营销部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公司统一领购后,由各营销部以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形式分别对外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市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的发行、认证、报税工作均由市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普通发票管理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普通发票由各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领购等管理,不得跨市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所属市级公司实行 “三统一”后,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各县级营销部,按规定由市公司集中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由县级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确定。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各营销部已经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做调整,年度终了后,由市公司统一进行清算。 四、几点要求 (一)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市公司及所属营销部的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促进收入的增长。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配合,优化服务,组织好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方式的调整工作,及时传递和沟通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及所属各市公司,应按照税收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核算体制改革等相关税收信息资料,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加强各营销部基础资料的统一集中管理,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发票的安全规范使用。 (三)本通知自各市公司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工作完成后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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