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5]78号 2015-08-28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辖区各银行机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为切实落实相关要求,确保“银税互动”工作在辖区实施效果。现就工作开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青岛银监局和银行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纳税信用是企业信用的重要方面,直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实力,通过开展“银税互动”,有助于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难题,也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同时,通过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纳税信息的增值运用,强化正反馈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促进信用青岛建设,实现多方共赢。 二、工作内容 (一)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和青岛银监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结束后的次月将辖区企业纳税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青岛银监局,由青岛银监局发送至辖区各银行机构。 (二)查询企业相关纳税信息。辖区各银行机构在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订银税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经纳税人授权后,可通过互联网登陆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相关涉税信息查询平台(青岛国税局:www.qd-n-tax.gov.cn “办税服务”中的“银税互动”;青岛地税局:etax.qdds.gov.cn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中的综合业务平台),查询纳税人授权范围内的涉税信息等数据。 (三)共享银行机构对企业授信信息。辖区各银行机构要做好基于“银税互动”项下对企业贷款情况的统计工作,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贷款情况表(附件1、附件2)报送至青岛银监局,由青岛银监局汇总后统一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工作。辖区各银行机构要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参加“银税互动”活动,并以此为介入点,积极拓展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不断提高辖区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可获得性,提升普惠金融水平。 (二)严格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辖区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守商业秘密,按照所签署的银税合作协议依法使用相关涉税信息。从青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税信息查询平台取得的企业纳税等涉税信息,仅限于对企业开展授信调查所用,未经企业授权,不得将企业涉税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违反规定泄露企业涉税信息或挪作他用,将立即暂停银税合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持续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辖区各银行机构要合理利用小微企业涉税信息,充分发挥相关信息在银行机构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中的支持作用,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要实行差异化授信政策,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并可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信用贷款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青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银监局等部门建立全市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对辖区“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创新和丰富银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临时组织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轮流召集。 (二)是签署银税合作协议。为提高工作效率,青岛银监局负责召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与市国税局、地税局签署银税合作协议。有意向参加“银税互动”的银行机构应于2015年9月1日前向青岛银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青岛银监局汇总相关信息需求后统一反馈至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辖区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银税互动”相关信贷产品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运用自身纳税信息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各银行机构应将“银税互动”相关内容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中,提高“银税互动”活动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将开展“银税互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活动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纳税服务,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工作,要主动组织调研,收集、宣传辖区内的政府、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银税互动”活动的知晓率和影响力,使“银税互动”服务落到实处。同时,要做好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争取多方面的支持。 (四)是做好总结工作。辖区各银行机构应做好银税合作开展情况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度和全年的银税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至青岛银监局,由青岛银监局汇总后反馈至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附件: 1.辖区银行机构“银税互动”项下贷款情况统计表 2.辖区银行机构“银税互动”项下贷款投放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 2015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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