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的研发活动,按照研发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四种。研发形式的判断主要从研发的方式及其成果的归属权着手。然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研发活动,每项研发活动均可被分为立项、研发、结题和成果管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经费管理要求。因此,企业需要针对每个不同的阶段,结合具体研发形式,采取相应的经费管理措施。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使用目的。委托研发的知识产权可以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17条,专利法第8条),由受托人拥有。 一、委托研发立项阶段 1.财务预测 预测企业委托研发中的财务开支 预测企业未来的研究活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 2.财务计划 企业根据委托研发整体战略目标和规划,结合财务预测的结果,对财务活动进行规划,并以指标形式落实到每一计划期间的过程 3.财务预算 根据委托研发项目的特点,编制研究开发费预算表。确定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立项管理的形式要求 二、成本费用归集 1.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核算要求 核算时一般直接将有关费用计入相应研发项目。共耗费用一般较少,若有,则需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核算依据: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要求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补充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说明:“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三、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归集研发费用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四、委托研发无形资产的后续管理 1.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5)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无形资产的处置 (1)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2)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五、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注意事项 1.对委托研发的项目,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研发周期、研发主要内容及所需要解决的技术关键和研究成果归属,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合同金额的依据,受托方必须提供境内受托方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属于委托方的研究与开发成本,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 涉及委托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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