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奖励款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3-04-23
摘要: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务事项通知书

盐税三稽通〔2023〕9号

  盐城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81G)

  事由:税务检查结果告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告知检查结果。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税务检查已经结束,现将初步检查结果告知你单位。若你单位对所列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请于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联系人: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盐城市******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税务检查情况核对表》

被查单位名称 盐城市****有限公司
实施检查部门 第三稽查局检查*股 检查人员 刘** 李**






盐城市****有限公司取得**居委会转入招商奖励款49,157,334.86元,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税要素,该收入奖励款记录全面、完整,但无成本、费用支出数据内容可供计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的规定,确定该单位依取得收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4,100,365.86×计税所得率10%=410,036.59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17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36.59×50%×税率20%=41,003.66元
2018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奖励收入20,455,499×计税所得率10%×税率25%=511,387.48元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15,967,788×计税所得率10%=1,596,778.8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19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596,778.8×50%)×20%=548,389.4×20%=109,677.88元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8,633,682×计税所得率10%=863,368.2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20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863,368.2×25%×税率20%=43,168.41元
2017-2020年合计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705,237.43元



 
附列资料清 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处的“财政性资金”作出了规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作出了明确的限缩规定,企业取得的招商奖励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判断是否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辨析奖励款的性质、资金拨付文件等材料,避免因判断错误、资料不全而面临未缴、少缴税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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