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营企业“变”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外,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主体为地税机关。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1人也可以依法注册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演变”为公司的情况下,其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应当是地税机关?还是国税机关?

  根据国税发[2003]76号文规定:“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企业类型”应当包括:“国有”(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指股份制合作)、“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私营”(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他”(指以上6种类型以外的企业类型)。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如果纯粹是变更企业类型的,则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虽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已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仍为地税机关。)。所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管理;个人独资(因原有公司法规定,2人以上才能组建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对1人也同样可以组建公司)、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管理。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组或变更为公司,如果其在改组或变更公司时吸收外来投资以及个人新增加投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又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财税[2006]1号文对“新办企业”的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从该规定中,似乎是按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来确定征收管理机关。而实质上是否应当如此呢?

  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者均为自然人,所以,当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演变”为公司的,且不论公司吸收外来投资以及个人新增加货币投资所占比例的多少,其企业所得税仍然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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