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概括及要点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今年上半年,随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不断调整,有效地解决了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攀升,国家间的贸易摩擦的矛盾...

  一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应根据具体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如不按年度税率的应按其它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二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三是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是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企业,每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人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出口关税调整与不征收关税税收优惠

  1、海关总署2008 年第33 号公告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 [2008]17 号),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2、海关总署2008 年第26 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 [2008]15 号),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3、海关总署2008 年第1 号公告和2008 年第3 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如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在出口关税方面,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控制“两高一资”以及原粮的出口,使其发挥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对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一是海关总署2008 年第34 号公告、第21号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其具体政策规定: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是区内企业自境外购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区外企业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区内生产企业签订的原材料正式购销合同,向区内生产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审批可不征收出口关税的证明文书编号,由区内生产企业负责办理进区备案手续。

  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此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但不包括保税区。

  不征收关税具体的操作程序为:

  1、属于《公告》和《通知》规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由区内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审批表填制规范》填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审批同意,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将《审批表》交区外企业,区外企业持《审批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审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

  2、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单独填报出口报关单。《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

  3、区外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目填写《审批表》编号,并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递交审批后的《审批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或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

  4、如海关对出口报关单审核后,需要对出口报关单中的出口口岸、发货单位、经营单位、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进行修改的,区内企业需根据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填写《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原《审批表》作废,由区外企业交原区内企业,再由原区内企业将其与重新填写的《审批表》一并交主管海关,海关不再退还。

  二是海关总署2008 年第45 号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三是海关总署2008 年第41 号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并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纵观上半年我国进出口关税税收政策,税调控措施取得积极的成果。通过下调关税鼓励能源进口举措,加大粮食、食品、饲料、棉花、药品等国内急需大宗商品的进口,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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