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办期 税务处理要点实务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人气: 时间:2017-01-07
摘要:筹办期税务处理的特殊性,只针对 企业所得税 。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 期 计税,所以,对筹办期有特殊的处理要求。 反观其它税,都是对 行为 或 项目 征税,所以,筹办期没有特殊的要求,该怎么交税,就怎么交税。也就是说,筹备期签了合同就交印花税、发了工

筹办期税务处理的特殊性,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计税,所以,对筹办期有特殊的处理要求。

反观其它税,都是对“行为”或“项目”征税,所以,筹办期没有特殊的要求,该怎么交税,就怎么交税。也就是说,筹备期签了合同就交印花税、发了工资就扣个税,与非筹办期一样。

 

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特点呢?

一、原则上,把握以下以几点:

1、筹办期以“开始生产经营”结束

其标志就是,开始产生主营的业务收入、开始营业或试营业、开始生产或试生产。具体结束的时点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比如,处置报废资产、材料,虽然有收入,但不是主营收入,不应视为开始经营;设备完工前试车并产了部分产品,也不应视为开始生产和试生产。

又如,一般企业买地、基建,属于筹办期。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地的行为,却属于购入原材料的经营行为。

2、筹办期会计处理没有特殊要求

基本原则是:筹办期发生的支出,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损益;计入损益的费用,如果应该分摊,则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摊处理。

筹办期的收入,也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3、筹办期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筹办期的所得税处理,就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的税会差异同样适用于筹办期。并且,筹办期还有两个专门的税会差异:

1)筹办期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但不计算所得税的损益

即,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2)筹办期支出在正式经营年度,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长期摊销扣除

会计可以通过自己的职业判断,认为支出应当分期摊销,则可以选择对筹办期费用长期摊销,摊销期限不低于三年。对于开始经营后暂时获利困难的企业,摊销更为有利。

 

二、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6年为筹办期,2017年正式经营。

2016年发生资本化支出1亿,分别计入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016年发生非资本化支出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2016年底,费用总额为35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余额50万元。

2016年处置物料收入100万元,列营业外收入。增值税按增值税的规则处理。

假定以上会计处理都是正确的,则2016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50万元。

那么,2016年汇算如何处理?

先分析一下此时的税会差异。

1)业务招待费,税务只认60%,即应该调增16万元。剩余的24万元能否扣除,取决于收入的0.5%限制。

2)会计利润为亏损,而税务所得税不予计算。

税务上计算损益的话,对业务招待费调增后,税务利润=-250万+16万=-234万。此利润应全额调增

所以,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应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利润 -250万 会计处理
调增 16万 业务招待费只计60%
调增 234万 筹办期不得确认亏损
调整后利润 0  

通过以上调整,所得税汇算的利润为零,进行零申报

同时,对调增的234万元和24万元业务招待费,进行备查记录,因为它们会影响2017年的所得税。

2016年,就OK了。

 

2017年呢?

假定,2017年产生收入1亿,成本费用0.8亿,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会计税前利润2,000万元,没有其它差异项目。

会计汇算时,对于2016年的开办费,分两项选择,一是一次性扣除,一是分期扣除。

一次扣除的汇算处理,调整分析

2017年,业务招待费应调增60万×40%=24万元。

2016、2017年合计业务招待费=去年24万+今年36万=60万元。

2016、2017年招待费限额=1亿×0.5%=50万元

则2017年,业务招待费应再调增10万元,合计调增34万元

2017年,就对2016年纳税调整,进行反向调整,调减234万元

2017年汇算时的调整如下表:


调整前利润 2,000万 会计处理
调增 34万 业务招待费双限调整
调减 234万 反向调整2016年的调整额
调整后利润 1,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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