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个月”的营改增误区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7-01-08
摘要: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实务理解 正确理解: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36 个月内不能变为一般计税方法。 错误理解: 一般纳

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实务理解

正确理解: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36 个月内不能变为一般计税方法。

错误理解: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说只能选择“36 个月”,过了36 个月“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不是说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老项目过渡期”是3年。

 

实务案例

【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开工日期2016年2月1日的建筑工程项目,该项目施工年限4年,该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意思是说,该项目在36个月内(2019年1月31日)都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改变该项目计税方法,只能等2019年1月31日后;并不是说,该项目2019年2月1日后就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要符合建筑业“老项目”条件,2019年2月1日后还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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