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政策依据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及财会【2016】22号,为了便于说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关系,假定所有项目从收款到结转,都是在营改增以后发生,且假定当期收款,当期结转。
某房地产企业本月发生了一下事项: 1、本期新项目销售收款(不含税)10亿元,老项目(简易计税)收款(不含税)1亿元。 新项目销项税额=100000*11%=11000万 老项目(简易计税)应纳税额10000*5%=500万 填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前往大厅申报,应预缴(1110/1.11*3%+1050/1.05*3%=600万)。 会计核算: 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121500 贷:预收账款-预收购房款-新老项目合计11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0
预缴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评:在确认预收账款,核算规则并不要求按照新老项目进行价税分离,为了后期核算方便,建议该科目增加新老项目标记。 例如: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1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500
2、本期认证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其中20万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系非正常损失造成。 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 评:常规处理方式,与以前处理一致,如果有需要分期抵扣的,需要先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抵扣时再转入进项税额。
3、本期新项目结转收入10亿元并开具发票,销售比例80%。该项目土地款4亿、拆迁款1亿。老项目(简易计税)结转收入1亿元,期初预缴税款余额5000万 可抵扣土地款(4+1)*80%=4亿元 本期新项目应纳税额=(100000*1.11-40000)/1.11*11%-(100-20)=6956万元。 本期老项目应纳税额=1*5%=500万 因扣减土地减少的销售额=40000/1.11*11%=3964万 本期可抵减预缴税款5000+600=5600万 本期应补税额=6956+500-5600=1856万
会计核算: 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预收购房款-新老项目合计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 评:此时,该项目以前确认的待转销项税额进行结转。
确认土地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964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4 评:看到没,土地抵了销项税额,同时却抵减了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导致还得交25%呢。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56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9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月末纳税申报交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56 贷:银行存款 1856
评: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在贷方,说明纳税申报还需要补税(如上例所示);如果预交增值税余额足够大的时候,可以抵减预缴税额,无需缴纳税款,相应的也无需确认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会存在借方余额,该余额即为可用于未来抵扣的金额,这是跟常规企业增值税核算最大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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