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的公告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8-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已办理商事登记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于2017年9月1日起,到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行政登记。其中:2017年9月1日后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2017年9月1日前经商事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0日前办理行政登记;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相关要求及资料报送请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查询下载。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121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钱元峰0571-85278602,朱建华 0571-85866531,李亦恬0571-85828621。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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