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发布。在其后的近一年里,陆续颁布了几十个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如此密集颁布的配套法规,再加之今年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显得让人有些应接不暇。 为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提醒广大企业的财税人员,临近年底,财税人员一定不要忽视掌握并运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以轻松应对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运用这些配套法规的内容,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法规作以分类整理解析。 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我们可以将相关配套法规分为:基本法规、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法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处置资产、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等类别。目前,除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特别纳税调整及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文件尚未明确外,其他各类配套法规均已明确,下面将按照如上类别加以具体解析。 一、基本法规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2008年1月1日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法规与依据,之后颁布的相关配套法规只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具体解释。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虽然是税总对于各地的一个宣传所得税法精神性的提纲,但在其中,仍然有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一些具体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对于解决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外,借这个文件也可以加深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目的,有利于更好地领会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 二、优惠政策 上述文件可以从几个方面去理解: 2、判断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标准 3、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并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4、可以过渡的优惠及过渡办法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这三个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几个文件明确了可以实行过渡的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明确了外资企业过渡优惠的办法: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3)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按过渡税率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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