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将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逐步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推行清单内办税事项网上办,努力实现办税“零跑腿”。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06-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办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局跑一次。

  二、对《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将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逐步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推行清单内办税事项网上办,努力实现办税“零跑腿”。

  四、贵州省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更新办税指南,同步制作“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二维码,并通过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引导,对《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各个并联类办税事项推行“打包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办税环节,压缩办税时间。

  六、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七、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6大类166个事项)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1 报告类 实名信息采集
2 登记信息确认
3 变更税务登记
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5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6 扣缴税款登记(个人所得税)
7 扣缴税款登记(非个人所得税)
8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9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0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2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3 停业登记
14 复业登记
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6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0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1 发票类 发票票种核定
22 发票票种调整
2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2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5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6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7 发票领用
28 发票退回
29 代开增值税发票
3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31 发票类 发票验旧
32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3 发票认证
34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5 发票缴销
36 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7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38 申报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40 增值税预缴申报
41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42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3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4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5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6 电池消费税申报
47 涂料消费税申报
48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9 车辆购置税申报
50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2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4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9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60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61 环境保护税申报
62 工会经费申报
63 残保金申报
64 房产税申报
65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66 申报类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67 耕地占用税申报
68 资源税申报
69 契税申报
70 印花税申报
71 车船税申报
72 烟叶税申报
73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7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7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6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77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78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79 委托代征申报
80 扣缴车船税申报
81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82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3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4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85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86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7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88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89 申报错误更正
90 关联申报
91 国别报告
92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93 备案类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4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5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6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7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8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9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0 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101 备案类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2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3 增值税优惠备案(非即征即退类)
104 消费税优惠备案
105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06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07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08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109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110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11 房产税优惠备案
1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13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14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15 资源税优惠备案
116 印花税优惠备案
117 车船税优惠备案
118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9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120 出口退(免)税备案
12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22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23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24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25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26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2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28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29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130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31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32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33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3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35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136 证明类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137 并联办理类 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 登记信息确认
实名信息采集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
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开户
138 存量纳税人(原15位号码纳税人)换照转码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票验旧
发票退回
发票认证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发票领用
139 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实名信息采集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票验旧
发票认证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发票票种核定
14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中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发票领用
141 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
142 纳税人非初次领用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票验旧
发票领用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142 并联办理类 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
143 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定额发票、手工发票等) 发票票种核定
发票领用
145 纳税人非初次领用普通发票(定额发票、手工发票等) 发票验旧
发票领用
146 当月再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D级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验旧
预缴税款
发票领用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147 纳税人需要更换已领用发票 发票退回
发票领用
148 丢失、被盗税控设备的业务办理 发票退回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票验旧
发票领用
149 税控设备损坏后的业务办理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票验旧
发票退回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发票领用
150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非跨区域经营纳税人) 预缴税款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1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增值税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
代开增值税发票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152 并联办理类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跨区域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跨区税源登记
增值税预缴申报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3 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每月佣金3万元以上)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委托代征申报
税款缴纳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4 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每月佣金3万元以下)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委托代征申报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5 代开增值税发票后申请重开(不符合作废条件) 代开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6 代开增值税发票后申请重开(符合作废条件) 发票作废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7 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动产转让) 跨区税源登记
预缴申报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8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租赁) 税款缴纳
代开增值税发票
15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发票认证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税收优惠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税款缴纳
16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税收优惠备案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税款缴纳
161 申报错误更正 申报作废
申报更正
162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资源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序号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163 并联办理类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备案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优惠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64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65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大学生、失业群体) 增值税优惠备案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66 农、林、牧、渔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增值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办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并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根据机构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内容进行修订,统一规范了原文件关于税务机关名称的表述,删除了原清单中受理税务机关一栏,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合并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制定部门对修订后的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性审查,不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情形。

  (二)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未公开征求意见。

  (三)审查情况。提交贵州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内容进行提交贵州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办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根据机构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并联办理类6大类166个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5大类的基础上新增并联办理类,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关联办理类办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同时受理、并联办理,减少办税环节,压缩办税时间。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明确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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