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建议第一,对准则中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选择做出硬性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可选择性,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企业新的调节利润和资产的手段。所以,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不应规定限制条件,可调整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公允价值来计量换人资产的成本,除非有证据表明用于确定该资产公允价值的资料无法获取。这样可避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这一可选择性规定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资产等目的。 第二,进一步规范准则的相关税费。针对相关税费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核算问题,可将交换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区分为因换出资产产生的税费和因换入资产产生的税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一收取的补价)+因换人资产产生的相关税费;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无法清楚地区分这两类税费,则可规定一律作为因换入资产发生的税费,计人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进一步明确多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时,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人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可以规定,换人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总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总的入账成本。这样可避免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扭曲,使各项资产以较接近实际价值的金额入账。当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除外。 第四,不断完善准则指南。根据我国目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量不应完全、立即运用公允价值。这一点应在指南中有所体现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使实务界能够依据指南形成比较可靠、相关的会计判断结果。当市场经济逐渐成熟,交易参与者行为比较理性、能够比较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时,公允价值的运用将水到渠成,那时再发挥指南的灵活性对其运用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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