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劳务输出单位为我公司提供生产工人,月末结算劳务费,请问:我单位需要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吗?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您描述的情况不属于在贵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而是整体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因此不需要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