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企业违反税法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审计决定执行问题的复函 审法复字[1999]8号 1999-02-03 辽宁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审计部门查处企业违反税法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审计决定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各项税收收入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经查实的被审计单位偷税、漏税、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在税收清缴期内的(即本年度的)应交未交税金,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予以收缴。 二、已超过税收清缴期的(即以前年度的)税金,税务机关未发现或者税务机关违法少征、不征的税金,审计机关可按照《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审发[1998]280号)办理。 审计机关对税收的审计监督,既是对被审计单位有无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又是对税收征管机关有无漏征、少征、不征税金等违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主要责任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未涉嫌犯罪的,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计署法制司 1999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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