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快报数编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1997]100号 1997-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由于税收快报(电月报)采用各月快报数相加产生年度累计数的办法,致使税收快报与税收会计报表的数据存在一定差额,给计划考核带来一些问题。为确保税收收入数据的准确和统一,经研究,现对税收快报数的编报口径调整如下: 一、将税收快报与税收会统报表的差额数统计在次月的税收快报中。即:当月上报快报数等于当月实际发生的快报数加上上月末累计差额(上月末累计差额等于上月末会计报表累计数减去上月末快报累计数)。 二、将上月末累计差额分别统计在对应的税种、品目中,如难以划分出品目的,则统计在该税种的“其他”项之中。 三、本通知从报送1997年3月份税收快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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