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请示》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4]163号 1994-09-02 云南省财政厅: 你省省委云办发[1994]21号文,国务院已转交我部办理。你厅云财农税字34号文也收悉,经调查了解,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茶叶增值税。精制茶、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茶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对生产的毛茶,按7%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的毛茶按16%税率征收农业物产税。为照顾有的茶场目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内,可在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的原则下,核定毛茶的实际收入,按规定税率征收。 三、今年是实施税制改革的第一年,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税制改革,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保证改革顺利实施。新税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财政部 199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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