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了 2020年2月,上海X公司的外籍技术人员决定4月份回国,不再回中国境内工作。由于该外籍人员在2019年满足居民个人条件,因此,2010年1月,该外籍个人仍然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决定4月离境回国,因此,该外籍个人2020年度不再满足居民个人条件,应适用非居民个人申报。 那么,1月份已经按居民个人进行的申报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以前是比较模糊的。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35号公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其第五条专门规定了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该如何缴税问题。 1、基本规则:预估天数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本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如果有协定,则预计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适用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计算缴纳税款。 2、非居民变为居民:不调整申报,汇算清缴 如果根据工作合同等情况,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并按非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但是由于延长居住天数而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也就是说纳税人身份由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 这种情况下,在本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仍然按照非居民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如果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3、居民变为非居民:更正申报,补缴税款 如果根据工作合同等情况,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并按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但由于缩短居住天数,而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也就是说纳税人身份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不能达到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进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4、预计不超90天,实际超过:重新计算,补缴税款 如果无住所个人预计本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超过90天的(按照税收协定为183天),应在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简单总结 根据工作合同预先判定适用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如果非居民转居民,不调整申报,汇算清缴; 如果居民转非居民,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如果预计不超90(183)实际超过,则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分析 回到对本案例的分析,该外籍个人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4月离境并且不再回来工作,那么不满足居民个人的条件,应按照非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应在不满足条件之日,也就是离境之日,至本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重新按照非居民计算应纳税额,进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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