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产品跟服务置换,在当今不是罕见的事,可是在会计、税务上,各自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小编就从产品换出方的角度,分析以存货换取服务税务、会计上的处理方法。 税务处理 1、属于增值税应征范围 企业销售货物,虽无现金交易,但获得了服务,取得了经济利益,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而获取了货物,也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处理原则: ★货物与服务置换的税务处理与“以物易物”的原则一致。 ★增值税申报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 ★如果双方置换资源价格对等,互开专票,一销一进,整体不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 2、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 换出货物导致货物所有权属改变,企业应以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申报收入、同时确认换出货物成本。 会计处理 △性质:服务不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交易双方均不适用非货币资产交换原值处理。 △应确认收入:企业因货物而取得的服务,视为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应确认销售产品处理,确认的收入为服务的公允价格。 **假设甲企业以生产的凉茶换取乙企业的广告服务,广告服务的价格为113万元(含税)。 甲企业参考分录如下:
综上所述,在置换双方资源的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换出产品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的收入金额不产生差异,但会因为货物、服务增值税税率差异而承担一定税费损失。 参考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 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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