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6]1247号 1996-09-0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税[2003]240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年12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6]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工作要求及有关检查内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结合本次检查,进行农业特产税源调查,按乡(镇)村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源台帐。详细登记每个纳税人农业特产的品种、面积、树龄及生产增减变化情况,严格按实际收入征税。 2.结合《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重点检查有无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作法。 3.对现有税源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多报、少报、漏报税源的情况。 4.对有无扩大征收范围和违反收购环节政策的现象进行检查。 5.对减免税和暂缓征税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6.清理农业特产税尾欠及检查本年应征未征的情况。 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96年征收工作,抓好这次检查,并成立以主管局长牵头的检查小组,于10月底完成自查工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上报自查情况。市财政局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于11月份进行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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