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岚综实管综[2012]132号 2012-12-27
现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12]317号)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 二、补贴范围 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它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三、补贴额度 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四、纳税办理 在平潭地税纳税服务厅设立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办理窗口,专门办理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 五、办理流程 台湾居民凭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向区财政金融局税政金融处申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按要求填报并附纳税证明的复印件,经区对台工作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金融局预算国库处拨付补贴资金。 六、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与省级和我区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类同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台湾居民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四)台湾居民个税税负差额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 (五)本实施办法确定执行的时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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