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外[2000]19号 2000-5-24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外商投资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外商投资经营的宾馆、饭店附属的出租汽车车队等。 二、对出租汽车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税。 1.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有固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 3.企业有固定场所或办公地点及开户银行; 4.企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够准确地核算运营收入。 三、对宾馆、饭店能够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附属的出租车队的运营收入划分清楚,且运输车辆属于企业所有,司机属于企业员工的,可就其取得的运营收入,采取查账征收方法,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对不具备上述查账征收条件的单位,一律就其运营车辆,按单车定期定额的方法征税。单车定期定额征税的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防洪工程维护费及司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税的运营车辆,凡一辆车由两人驾驶运营的,其应纳税款比单人运营的定额加征40%。 单车定期定额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车型: 小轿车、 大发类、面包车、 旅行车 、大客车 10人座、 16人座 、32-39人座 、40人座以上 公里租价:元 1.60-2.00、1.40、1.20、1.00、1.40、1.60、3.20、3.80 月应纳税额: 288、264、240、208、304、344、416、440 五、考虑客运出租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税的运营车辆,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计算征收税款。但对报经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批准,能够由客运处出据停运证明的车辆,按以下方法计算停运月份: 1.当年停运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仍按十一个月计算征收税款; 2.停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减除实际停运月份计算征收税款; 3.当月停运不足十五天的,不予计算停运月份,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停运月份。 六、对按单车定期定额纳税的公司(车队),还应对出租车辆按现行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七、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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