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款利息使用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综字[1997]24号 1997-08-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农综办字[1997]42号”文收悉。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存款利息的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近几年,越来越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的办法,这为进一步加强对这类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做法得到了这些地方政府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肯定。为此,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推广这一做法。 关于对这类资金存款利息的使用问题,1995年12月15日,我办在下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1995]43号)第二条中已明确:“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存款利息,”主要是指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对于你区实行的财政无偿资金专户存储,其短期间歇所形成的存款利息,应按照有偿资金存款利息管理使用办法,转入本金统一纳入下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作为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 财政部 1997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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