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1年8月10日对远洋公司2000年度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有关账簿凭证,发现下列资料: (1)与某科研单位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00万元。合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320万元、报酬80万元。 (2)与大华公司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价款50万元;与富达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价款100万元。 (3)与市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00万元,又分2次填开借据领取该笔借款,金额分别是300万元、100万元。 (4)与某财务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租赁费总额100万元,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20万元。 (5)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500万元。 (6)该企业因兼并另一家国有企业,使得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增加400万元,被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按规定缴纳过印花税。 (7)7月份,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保险标的物价值总额4000万元,按12‰的比例支付保险费48万元。 分析与计算: (1)税法规定,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但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贴花。 应纳印花税=80×0.3‰=0.024(万元) (2)与大华公司签订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按技术合同计税;与富达公司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按财产转移书据合同计税。 应纳印花税=50×0.3‰+100×0.5‰=0.065(万元) (3)借款合同既签合同,又分开填开借据的,只就合同金额计算贴花。 应纳印花税=400×0.05‰=0.02(万元)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 应纳印花税=20×0.05‰=0.001(万元) (5)应纳印花税=500×0.3‰=0.15(万元) (6)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人寿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合同,故不征税。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计算贴花。 应纳印花税=48×1‰=0.048(万元) 综上,该企业应纳印花税=0.024+0.065+0.02+0.001+0.15+0.048=0.3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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