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5]30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17
摘要:现将《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税政一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促进和加强征收管理。该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5]303号             1995-11-1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税政一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促进和加强征收管理。该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17日

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食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同时发生的不单独核算的货物销售。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并取得服务收入的,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第三条 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为5%。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饮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以及挂靠、承租、承包经营者。

  第五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第六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可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或按次纳税。

  第七条 饮食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饮食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和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金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或定期定额的税款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统一使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饮食业定额发票或非定额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及支付饮食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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