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5]72号 1995-12-3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发票问题。 1.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额度专用发票的,一律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代开时,先由企业填写《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申请书》,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填写在“法人代表”下方)加盖企业公章后,并附购销合同,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核,核对无误后,按审批程序审定后,由开票点负责开票。 2.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一律使用七联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中一至四联、六至七联交于企业,第五联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留存。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时,除按现行规定填写有关申报资料的同时,在填写增值税《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存根联)》和《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抵扣联)》时,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百万元销售额以上的专用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单独抄报,并在汇总清单上端注明《百万元销售额以上专用发票》,在发票种类栏内分别按电脑版专用发票四联、七联的有关代码填列。并同时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单独装订,随有关申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三、关于税务机关认证与数据汇总上报问题。 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收到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与汇集,在申报期当月底前把有关数据软盘送到市局金税办公室。 各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处理: 各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上报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百万元销售额以上的进项电脑专用发票,要逐一进行认证,并与汇总清单核对,认证完毕后,将有关分项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资料分别上报市局。 (2)对专用发票销项进行处理: 各税务征收机关对试点企业上报的存放销项数据软盘,要进行数据分类处理,把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专用发票数据,单独进行分项汇集统计后,将有关分项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及各税务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有关分项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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