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1]316号 2001-6-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问题考虑到今年使用新的申报表和新的汇算清缴系统软件报送数据,工作量较大,为保证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今年各地向区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软盘及有关汇总表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前。 二、关于审核评税工作问题从2001年起,将所得税审核评税分为一级评税和二级评税,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后都要实行一级评税,即对所有企业的申报表都要经过一道初步审核程序。主要工作是根据申报表及其附表和资料进行纳税项目的数字逻辑、计算等审核。一级评税过程中发现纳税申报资料不全、纳税申报表项目填写不完整、适用税率错误、各项数字之间计算不正确、纳税申报主表与附表或附送资料项目数字不一致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或重新办理申报。一级评税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一级评税面要达到100%。二级评税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申报表及报送的资料,有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所得额计算有限制性规定的项目作出调整,如利息、交际应酬费、职工工资及福利支出、坏帐损失、折旧、捐赠、财产损失等等。二级评税在汇算清缴期间内要完成20%的汇算户(汇算期间审核评税工作情况及审核评税案例应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内一并反映),其余的户数留待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 三、关于审核评税工作总结的报送时间问题年度终了后,各地应对全年审核评税情况进行总结,并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四、关于汇算清缴和审核评税工作考核问题考虑到汇算清缴工作已成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今后汇算清缴工作将结合审核评税工作一起综合考评。考核情况将以通报形式下发各地,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