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地税发[2004]153号 2004-06-22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和印有企业衔头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并作废。 二、《货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其印制价格、工本费价格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已核定的相同规格联次发票的价格执行。即印制价格:0.463元/份,工本费价格:0.50元/份。 三、鉴于个别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代码发生变化,因此,从2004年7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一律必须使用新的地税机关代码(见附件2)。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印发税务机关代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61号)执行到2004年6月30日截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规格自行刻制,并从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新样式的货运发票代开专用章。 四、[条款废止]原《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和印有企业衔头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的《货运发票》。 五、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填开新版的《货运发票》时,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开票要求采取机打方式进行填开。对不按规定使用、开具新版《货运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代码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4.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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