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进[1998]031号 1998-06-19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请示》(明国税政[1998]72号)悉。经研究,同意对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品复出口,原材料金额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依6%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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