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59号 1994-04-1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财税字[1994]4号)文第二条第一点的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的范围仅指粮食局所属的国有粮食商业企业。 二、(财税字[1994]4号)文第四条第二点的建筑用是指生产销售建筑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财税字[1994]4号)文第四条规定所列举的货物,可采取简易方法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必须是依销售额按6%计算填开,而不能按17%计算填开。 四、本转发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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