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279号 2002-04-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6]25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凡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出口商品(产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刷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含新、旧版发票);同时,上述企业原已订购的各种规格的《出口发票》(包括电脑版和手写版)一律停止使用。各单位务必及时做好对原订购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 二、[条款废止](略) 三、从2002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后,原旧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和手写版)仍可继续使用。旧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和手写版)何时停止使用,市局将另行通知。 四、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每本为25份。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拆本使用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但使用时必须按发票号码的顺序以计算机填开。整本发票使用完毕后,应半每份发票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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