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40号 1995-09-04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3.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第三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市贯彻“条例”、“细则”的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沪税政一[1994]157号《关于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79页)的规定,现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收入、广告收入及摊位费收入(以下简称“组办等收入”)的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本市各纳税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不论独办还是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一律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外地单位临时来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或本市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单位(如行政单位、临时组委会)举办的展览、展销会,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这些单位举办的展览、展销会如果同时在几个场地进行,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展览、展销会的组委会临时机构所在地的主战场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境外机构来沪举办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市外税分局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不符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