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审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电子邮箱: education@audit.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电子邮箱: zhuanjisizcc@163.com 附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起草说明.doc 审计署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 Qualifications(Professional Title),简称AudQ。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ssistant Auditor(简称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oficient Auditor(简称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 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or(简称SAud),正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dvanced Auditor(简称AdAud)。 第四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会同审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计专业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学籍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的证明,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以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从事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的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作为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日期一般为当次考试开考日期(下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审计部门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制发证书,在单独划定地区内长期有效。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电子证明;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制发合格证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考试合格证明,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在全国范围或单独划定地区长期有效,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考试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通过考试获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审计师职称。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获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可认定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经过当地具有评审权限的评委会认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具备审计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可以免予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认定合格,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可以按照《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职称,并可以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可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并注册,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但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后2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2017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后至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合格证明效用等同,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在相应年限内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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