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1989]33号 1989-06-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地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89]国税地字第044号答复能源部《关于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抄件称: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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