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244号 1997-10-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办法》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涉及的要求,要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和审验程序办理。 二、《办法》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地税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务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务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实施。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财政部门共同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财政部门、地税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三、《办法》第十六条 交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向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份会计报表,并按国税发[1997]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辽地税个[1997]243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办理有关成本费用列支和纳税调整审核批准事宜。 四、《办法》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薄、凭证、表格,如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行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四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经营额收益额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二、《办法》第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定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核定,并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 三、《办法》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办理。 四、《办法》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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